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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閱讀提示 洛陽一名12歲的小學生圓圓(化名)看見同學的手機,十分羡慕,遂偷家長的錢買手機,並接連買了兩個。昨日,圓圓家人與姑父常先生來找賣手機的店家,希望能退貨,商家稱並不存在強買強賣,並且手機用過之後也無法再賣。無奈之下,常先生撥打熱線電話(18837996211)向大河報記者求助,同時撥打12315熱線,希望能夠通過協調退手機。    
  □記者陳沛
  事件:12歲女孩偷家中錢買手機
  據瞭解,為買第一部手機,圓圓從家中偷了200元錢,去學校門口的手機店買了一個199元的手機,然而這個手機不能玩游戲,遂又偷了300元錢,買了一個299元能玩游戲的手機。圓圓偷錢買手機的事情很快被家人發現。
  昨日,圓圓的父母和姑父來到手機店,希望把第二個沒用幾天的手機給退了。但是,商家以並無強買強賣行為為由,拒絕退貨。
  對於商家的解釋,常先生並不滿意,也並不完全贊同。“小女孩才12歲,還是未成年,直接賣給小孩手機,也不問問錢是哪來的?”
  工商所:未成年人也分為兩種情況
  南昌路工商所所長李女士告訴記者,根據民法通則第十二條規定十周歲以上、十六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,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、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;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,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。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,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。
  “圓圓的手機最貴的才299元,對於一個12歲的小孩來說,根據現在的生活條件也很正常,究竟如何界定‘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、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’這一條,我也正在詢問律師。”對於圓圓的事情,要詢問律師後,周一再次協調此事,希望能有個家長與商家雙方都滿意的答案。
  律師:小學生購買手機的行為屬於效力待定行為
  記者就此事咨詢了河南弘創律師事務所律師趙秋喜,趙秋喜告訴記者:“如工商所介紹,圓圓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,買的手機雖然便宜,但是該行為與她的年齡不是很符合。”
  同時,趙秋喜表示,這種12歲以上、16歲以下的孩子與商家的合同屬於效力待定行為,如果其監護人不承認,有權利向法院提起訴訟,申請撤銷其民事行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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